关于《哈尔滨工业大学芜湖机器人产业技术研究院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函
征求意见函
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根据市校合作协议和第41期(2019年6月28日)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为规范和加强市政府投资建设的研发平台产学研合作资金的管理,我中心对《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芜湖研究院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拟订了《哈尔滨工业大学芜湖机器人产业技术研究院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征求贵单位意见。
请各单位于9月27日(周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反馈意见发送至指定邮箱。无论有无意见,均请书面反馈。
联系人:黄超 联系电话:3993785
附件:1.《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芜湖研究院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2.《哈尔滨工业大学芜湖机器人产业技术研究院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芜湖研究院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芜湖市人民政府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以下简称“西电”)签订的《联合共建西电芜湖研究院战略合作协议》精神,加速应用技术的成果转化,进一步推进芜湖市微电子(含汽车电子)产业发展,规范和加强芜湖-西电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学研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加快建立以西电芜湖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产学研资金,资助研究院人才培养和教学科研,以及芜湖与西电开展的合作项目。
第三条 产学研资金使用计划纳入研究院年度预算,经市产业创新中心、财政局审核后,报研究院理事会批准。研究院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第四条 产学研资金的安排坚持“需求导向、公正公开、动态管理、精准高效”的原则,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产学研资金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使用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使用范围和资金规模(按1000万元测算):
(一)奖/助学金(150万元/年),按照《芜湖-西电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奖/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实施。
(二)奖教金(150万元/年),按照《芜湖-西电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奖教金实施细则(试行)》实施。
(三)科研项目资金(700万元/年):
科研项目每年立项一般不超过20项。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经费由西电科研管理部门按比例下达:一年期科研项目的资助资金在项目立项后拨付70%,验收合格后拨付30%;两年期科研项目的资助资金在项目立项后拨付60%,第二年拨付30%,验收合格后拨付10%。
项目领域:主要针对芜湖市微电子(含汽车电子)、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与信息安全、新型显示、电子信息等领域,以及相关产业关键技术研究。
项目类别:
1、重点项目(不超过100万元/项):相关产业发展最紧迫或者最接近产业化的关键技术研究;
2、培育项目(不超过50万元/项):相关产业发展接近产业化的关键技术研究;
3、咨询类项目(不超过10万元/项):相关产业发展关键技术的情报与汇总、趋势分析与预测,以及相关法律、政策的研究。
第七条 奖/助学金、奖教金由研究院具体实施,提出分配建议,经市产业创新中心和西电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研究院理事会备案。
第八条 根据项目特点,科研项目资金可采取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已有预先研究成果的项目)等多种资助方式。
第九条 科研项目资金开支范围为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与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和成果转化活动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上述支出范围中,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费用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徽省和芜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科研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每年1月底前,研究院根据芜湖市相关产业发展的需求,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由西电科研管理部门向校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或申报人于当年4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至研究院。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按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确保所申报项目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纳入项目库管理,获批立项的项目分批统一出库,3年未立项的项目自动淘汰。
第十三条 研究院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项目内容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具体、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同一项目是否存在多头或重复申报等。
第十四条 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研究院组织专家(含技术专家、产业专家、投资专家等)进行评审,提出拟支持项目建议,报市产业创新中心。市产业创新中心组织科技局、财政局、发改委审查后,提请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产业创新中心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产学研资金额度,将资金一次性拨付至研究院。研究院与项目承担单位(人)签订项目合同书,协助西电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合同下达资金并负责监管,结余资金转一下年使用。
第四章 科研项目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一年期项目执行期满前一个月内、两年期项目执行期满前三个月内由研究院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市科技局、财政局、发改委、产业创新中心备案。未通过结题验收以及无故终止实施、撤销变更项目的,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研究院的项目。
第十七条 西电科研管理部门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规项目,将视情况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追回拨款,提出中止项目合同建议等措施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八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会同科技局、财政局组织开展产学研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研究院每年向研究院理事会报告产学研资金预算执行和研发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对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单位、科研人员,按实际情况三年内取消其申报或参与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审计。对于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研究院对项目约定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同时应当与有关人员签订技术秘密保护协议,防止项目的主要参与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导致该项目所涉及的技术秘密泄漏。项目成果由芜湖市和西电双方共享,原则上应在芜湖转化。
第二十三条 对涉及保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第16号令)进行密级评定或确认,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参照《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国科发政字〔2003〕9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信息按相关要求及时公示和通报。项目的档案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产业创新中心会同科技局、财政局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哈尔滨工业大学芜湖机器人产业技术研院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芜湖市人民政府和哈尔滨工业大学(以下简称“哈工大”)签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哈工大芜湖机器人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的合作协议》精神,加快推动人工智能、机器人及智能制造、新材料和无人系统产业发展,促进哈工大高新技术成果在芜湖市转移转化,加强人才培养,推动芜湖市战新产业关键技术研发,规范和加强哈工大芜湖机器人产业技术研究院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学研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加快建立以哈工大芜湖机器人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在合作协议期限内(五年),市财政每年安排不超过1000万元产学研资金,用于奖学金和奖教金专项、智能制造核心技术研发专项和成果转化专项三个方面。
第三条 产学研资金使用计划纳入研究院年度预算,经市产业创新中心、财政局审核后,报研究院理事会批准。
第四条 产学研合作资金使用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公开。
第五条 资金分配
(一)奖学金/奖教金:不少于100万/年。
(二)智能制造核心技术研发专项资金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不超过900万元/年。
第二章 奖学金和奖教金管理
第六条 使用范围
(一)奖学金
1、哈工大到芜湖市企业完成毕业设计的优秀本科生、从事论文课题研究的优秀硕士生和优秀博士生。
2、哈工大到芜湖市企业解决企业技术难题的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
3、确定来芜湖市就业的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在研究院就读且留芜湖市工作的优秀在职工程硕士生。
(二)奖教金
1、与芜湖市企事业单位开展项目合作的教师。
2、组织或引导学生来芜湖市开展科研、就业、实习等活动的教师。
3、来芜湖市创新创业的教师。
第七条 研究院委托哈工大制定《芜湖智能制造奖学金/奖教金管理办法》,报市产业创新中心备案。奖学金/奖教金发放方案由研究院具体实施,报研究院院长办公会审核,经市产业创新中心审批后,向理事会备案。
第八条 研究院根据审批结果,将奖学金/奖教金拨付至哈尔滨工业大学资金账户,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奖学金/奖教金发放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智能制造核心技术研发专项资金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
第九条 使用领域
围绕芜湖市人工智能、机器人及智能制造、新材料、航天航空、城市与水环境处理、无人系统等领域,开展前沿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研发。
第十条 项目类别
1、智能制造核心技术研发专项主要针对行业关键核心、共性技术研发攻关类项目研发,解决产业发展“卡脖子”难题。
2、成果转化专项主要是指具有产业化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类研发项目。
每年立项项目不超过二十个。
第十一条 项目来源
技术研发项目来源于芜湖市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发展共性需求和相关企业核心技术需求,由研究院、芜湖市相关部门搜集整理。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由研究院征集,哈工大在芜湖即将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入库
1、项目库
前沿共性技术研发项目、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及成果转化项目均需建立项目库,项目库每年更新1次,项目在库数量不少于15项。
2、入库程序
(1)入库项目提报。研究院根据芜湖市战新产业发展需求,发布项目入库申报通知。面向芜湖市战新产业相关企业征集,申报单位根据要求,填写相关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项目入库资料。
(2)专家论证。研究院组织专家集中开展项目入库评审。
(3)建立项目库。研究院将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项目库实行信息化、动态化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与立项
1、项目指南编制
研究院负责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2、项目申报
研究院通过书面文件、网站等多种渠道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库内项目申报。
3、专家评审
由研究院组织专家(含技术专家、产业专家等)进行评审,突出对高精尖和关键核心技术倾斜,确定拟支持项目。
4、项目立项
拟支持项目和资金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市产业创新中心。市产业创新中心组织科技局、财政局、发改委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5、合同签订
由研究院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6、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产业创新中心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产学研合作资金额度,将资金一次性拨付至研究院。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拨付:
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研究院根据签订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拨付项目资金并负责监管。原则上项目立项拨付70%,验收通过后拨付30%。
第四章 项目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一年期项目执行期满前一个月内、两年期项目执行期满前三个月内由研究院组织专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市科技局、财政局、发改委、产业创新中心备案。未通过结题验收以及无故终止实施的项目按照合同违约条款处理,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研究院的项目。
第十六条 研究院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规项目,将视情况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追回拨款,提出中止项目合同建议等措施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七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会同科技局、财政局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资金绩效评价。研究院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产学研合作资金预算执行和研发项目实施情况。研究院对申报单位、科研人员、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项目评审立项环节的参与主体实行信用评价和记录,依法建立黑名单,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计入黑名单,按实际情况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中其申报或参与项目的资格。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芜湖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审计。对于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 获得智能制造核心技术研发资金资助项目所发表的论文及所取得的成果,归研究院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
第二十条 资助项目的相关论文、专著、获奖等成果,均应标注:哈尔滨工业大学芜湖机器人产业技术研究院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HIT Wuhu Robot Technology Research Institute。同时要求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哈尔滨工业大学芜湖机器人产业技术研究院”或“HIT Wuhu Robot Technology Research Institute”为第一或第二完成单位。未标注的,项目验收时不计入成果。
第二十一条 属于资助项目所取得的专利、科研成果奖励,由双方单位和个人共同署名和分享,技术成果应优先在芜湖市转化。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参照《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信息按相关要求及时通报。项目的档案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产学研合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以及研究院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编造虚假材料,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违法规定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项目,虽未取得预期成果或效益,但项目单位已履行尽责,经研究院组织专家评估,报市科技局、财政局、产业创新中心备案后,可终止项目并调整出库,免于追究项目单位相关责任。因支持项目单位开展自由探索类研究,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政策调整等影响,导致项目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决策行为符合有关程序规定,且单位和个人未牟取私利、也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容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产业创新中心会同科技局、财政局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